非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对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年度不得参评优秀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参评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该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参评优秀项目。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资保证金存储、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资保证金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
(系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
乙方:
(系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为改善劳动者就业环境,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证工资保证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户”(以下简称“专用户”),“专用户”专门用于存储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专用户”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账户内的资金除按规定可以返还原缴存企业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账户内的资金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甲方的负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该账户内的资金,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资信证明。
第二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专用户”计息。“专用户”产生的利息归原缴存企业所有。
第三条 乙方按缴存企业详细记录“专用户”资金划转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