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8〕1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7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7〕215号)和厦府地〔2007〕395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街道后井村委会、锦里村委会集体土地45992平方米,收回厦府〔1994〕地073号文划拨给海沧镇锦里村委会“锦辉石制品厂生产厂房”的部分用地3113.167平方米,收回厦府〔1997〕地114号文划拨给海沧征地拆迁公司“特贸、远华仓储开发用地”的部分用地53556.491平方米,收回厦府〔1997〕地123号文划拨给海沧征地拆迁公司“港区8、9号泊位开发用地”的部分用地913.428平方米,收回厦府〔2003〕地5号文划拨给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扩征化工管廊用地”的部分用地3216.01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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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收面积(平│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 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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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控股│海沧港区9号 │ 城市建设 │已征地11052.│后井村委会、锦│海沧征地拆迁有│
│集团有限公司│泊位铁路专用│ │767未征地957│里村委会 │限公司 │
│ │线及海沧车站│ │ 38.338 │ │ │
│ │扩建工程建设│ │ │ │ │
│ │用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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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395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