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厅负责办理。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十五)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内跨设区市变更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由建设部实施资质许可的申请材料, 须再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实施资质许可的申请材料, 由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十七)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建设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