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请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十四)资质证书变更: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按照企业资质申请渠道办理。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国有、集体企业出具主管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企业文件,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份制企业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国有、集体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份制企业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文件)、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需提交上述(1)、(2)、(3)、(4)、(5)、(6)的材料;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上述(1)、(2)、(4)、(7)的材料;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负责人需提交上述(1)、(4)、(7)的材料;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技术负责人需提交上述(1)、(4)、(8)的材料;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详细地址等需提交(1)、(2)、(4)的材料。
2、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经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建设厅负责办理, 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核准后办理。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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