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本意见所称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危险性较高岗位直接从事化学反应操作的作业人员: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且直接进行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有机合成、易燃易爆危化品分离、自动控制等岗位操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化品生产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关从业人员调配。调整期间,要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危化品使用企业涉及本通知所列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其基本从业条件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通知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本意见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未进行专门评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