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筹安排,加快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进度。督促列入搬迁计划的化工企业,按照搬迁计划和搬迁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确保搬迁前后的安全生产。对仍位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的企业以及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落实搬迁计划,限时实施搬迁。在专项整治中予以保留的位于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不得进行改变种类、扩大规模等形式的新建、改建、扩建。
4、加强联动,主动配合化治办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配合各地化治办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并与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及时掌握本地区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和进展情况,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化工生产企业安全方面的专项整治。已经关闭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吊销手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积极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5、指导化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督促和指导化工企业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化工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深化化工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按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建立企业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经常化。
7、督促危化品生产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危化品生产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监管机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在换证时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8、提高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从业条件。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学历层次。督促危化品生产企业在换证前,将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