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豫政〔2008〕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河南省盐务管理局、河南省煤炭行业档案馆、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等3个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要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