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三级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基层预案编制覆盖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快编制、完善本县(市)区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牵头编制的预案,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编制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以构建覆盖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要求到2008年3月底前,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
二、加强基层预案编制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落实责任人,抓好预案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对辖区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预案编制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做到按月催报和及时备案。
三、增强基层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编制的基层应急预案要职责清晰、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选择辖区内几个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企事业单位,就预案的编制情况进行交流,切实做到所编制的预案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预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五、各类基层应急预案都要报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归档立卷工作,并适时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