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资料收转中心应遵守申请当日回复及谁接收谁承办的原则。
在收到申请当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已经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接收人应当即打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交付申请人;未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资料收转中心应录入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裁判文书生效后将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加盖本院院印。
第八条 资料收转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存根应及时归档。
第九条 裁判文书送达、生效信息的录入和确认,纳入本院流程管理进行考评。因录入或确认信息不实、不及时,导致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错误、迟延的,由跟案书记员和承办法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原生效裁判已被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不予出具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原生效裁判被再审判决维持或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十一条 出具再审裁判文书以及赔偿决定书、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生效证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凡在2007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适用本规定;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结案的,由审判庭按原有办法处理。
附:生效证明书(样式)
1.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粤高法证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一案的(××××)粤高法字第×号判决书(决定书),已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年××月××日
2.刑事附带民事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粤高法证字第×号
本院关于×××一案的(××××)粤高法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