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
(粤高法办发[2006]4号 2006年11月21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加强本院规范化建设,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审理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二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
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案件承办法官是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责任人,资料收转中心是对外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窗口。
申请人向资料收转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第五条 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后,跟案书记员应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对是否上诉、抗诉进行确认。确认没有上诉、抗诉情形之日起5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裁判送达及未上诉、抗诉信息,并发送至承办法官。
二审裁判的,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全部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5日内,在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送达信息,并发送至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应在收到跟案书记员发送的信息之日起5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确认裁判文书已生效,并将确认生效的信息发送至资料收转中心。
未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案卷不能归档。
第六条 二审裁判的案件当事人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当即要求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即录入送达信息。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的,经承办法官确认后,由当事人到资料收转中心领取裁判文书生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