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现执行 170 元标准的乡镇低保边缘户标准为 205 元(不含 205 元);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就业援助:对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并列入免费培训范围。
(二)教育救助:对城市低保边缘户就学实施义务教育费用减免和非义务教育扶贫助学。
(三)医疗救助: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纳入现行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政策范围,仅享受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本人负担 50% ,医疗救助 50% 。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 1500 元,仅限本人享受。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纳入政府救助投保的政策范围。
在城市低保定点医院就诊的低保边缘户凭《丹东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可享受以下优惠: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门诊诊察费; CT 、 MRI 及彩色多普勒、 B 超检查,住院医疗的床位费、手术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免 20% 。
低保边缘户救助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辽劳社发〔 2005 〕 38 号)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辽劳社发 〔 2006 〕 64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暖救助:对于实行集中取暖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按照市、县(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标准享受取暖救助;对于自行取暖的城市低保边缘户,由市、县(市)政府首先确定自行取暖城市低保户取暖救助标准后,每年按照城市低保户救助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取暖救助。由于城市低保边缘户个人原因主动放弃集中取暖的,不予救助。
(五)突发性意外临时救助:对低保边缘户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入户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六)“两节”救助:按低于城市低保户“两节”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四、办理程序和管理
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收入核算和审批程序按照城市低保对象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程序是:辖区居民本人书面申请、街道(乡镇)受理,街道 ( 乡镇 ) 会同或委托社区调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实行两次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