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或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死刑复核案件应在宣判之日起30日内、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提审或因其他事由调卷的案件应在收到调卷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案卷报送工作。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退卷,统一由机要收发室登记后转立案庭接收。
第九条 立案庭接收案卷后,应在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退卷信息,包括接收人、接收时间、案号、卷宗册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等。
第十条 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及死刑复核案件以及其他从审判庭直接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到退卷3日内,录入退卷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发送至审判庭庭长,案卷退回跟案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或提审的案件,立案庭在录入退卷信息之日起3日内,直接将档案退回档案科。
对最高人民法院退回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卷宗,立案庭应在收到退卷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退回相应法院。
第十一条 各审判庭应在收到退卷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退回档案科。档案科核对相关信息后,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录入归还信息。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被改判的,送裁判文书1份至审监庭备查。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立案庭除按前条规定的将退卷信息发送至审判庭庭长外,还应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重新立案、排案。
立案庭在审判庭签收案卷后,将签收单送档案科存档,档案科将原借卷单退回原借卷人。
第十三条 立案庭每月对最高人民法院退回的案件卷宗进行一次统计,统计结果报送院领导及各审判庭。
第十四条 因案情紧急,需要直接携卷上报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报送信息,并注明携卷上报的批准人、携卷人。
非因案情紧急,个人不得直接接收最高人民法院退卷。个人确因案情紧急而接收退卷的,应在返回单位当日,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由机要收发室登记后转立案庭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