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报送和接收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粤高法办发[2006]3号 2006年10月1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管理工作,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确保档案安全,根据本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报送和接收案件卷宗,是指本院因下述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案件卷宗及接收最高人民法院退回的案件卷宗:
(一)本院一审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死刑复核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或提审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因其他事由需要调卷的案件。
第二条 报送和接收案件卷宗,应坚持严谨、高效、监督、协作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都及时。
对尚未归档的案件,应遵守先归档后借调的原则。
第三条 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的卷宗报送,由各审判庭负责;因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提审或其他事由调卷的卷宗报送,由立案庭负责。
第四条 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报送人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报送信息,包括案号、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跟案书记员、案卷册数、宣判信息、送达信息、报送时间、发往单位和交寄件数等。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还要录入本院收到上诉状和抗诉书的时间。
因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提审或其他事由而调卷的,应录入报送人、报送时间、案号、案卷册数、调卷函等信息。
第五条 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由各审判庭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办理借卷手续后,凭报送上诉案件函、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报告或移送案件函到档案科借卷。
最高人民法院因审查、提审或其他事由而调卷的,立案庭向档案科借调档案时,还应提供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函原件。
第六条 本院机要收发室承担报送案卷的交寄核对工作。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显示的案卷报送信息,对交寄案卷的案号、发往单位、交寄件数进行检查核对。核对相符的,即在系统中确认签收,并在3日内寄出。核对不相符的,退回承办的审判庭。没有录入案卷报送信息的,不予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