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集体所有制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解决集体所有制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含退养人员,下同)参保工作,按照隶属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做好所属集体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审批工作。认定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四部门印发的《国有困难企业缴费能力认定办法》(丹劳社字〔2006〕39号)执行。经认定为有部分缴费能力或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市直企业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组成的认定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区属企业经区认定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经认定批准的集体困难企业年度内有效,以后年度的集体困难企业认定工作须在上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经认定的集体困难企业放假职工,于2008年1月起持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的集体困难企业职工身份证明办理参保手续。市属企业职工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区属企业职工可委托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保并缴费。原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后随原单位参保,或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随就业单位参保的,其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逾期参保的需从2008年1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经认定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采取住院费用统筹的方式,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具体参保缴费后保费筹措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认定属于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由企业统一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5%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缓缴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