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用地和农产品运输、农产品营销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适当减收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鼓励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购销对接活动,搞活农村“双向”流通。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人才交流部门要积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鼓励优秀人才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素质。凡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技术人员均可按照《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评定职称,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优先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进行重点培养。要把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选派优秀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工作,加速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步伐。
九、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有关部门涉农网站要积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服务,加强信息队伍培训,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及时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新农村商网”等网上平台开展网上对接、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十、完善注册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认真贯彻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完成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主动到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及时获得必要的指导、扶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