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服务、农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业保险、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各级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研究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优先给予支持。各级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要适当放宽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用贷款,可以合作社的资产担保,也可以由合作社承贷,支持合作社成员发展产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各涉农金融组织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
五、鼓励自主创建品牌
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创建著名商标和农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市县两级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对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获得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
六、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并承担各级政府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重大项目时,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各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以及优质粮食工程、农民培训工程、科技入户工程、测土配方施肥等重点农业项目,应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项目应优先列入市级农业科技招标项目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