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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个,覆盖全部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1.5万户,带动农户10万户,占农户总数25%;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净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其中省级以上示范社净资产达到50万元;统一代购农用生产资料占社员使用量的30%以上;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社员农产品销售总量的60%以上;全市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0%以上,其中市级以上示范社达到50个;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级以上知名农产品品牌10个。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从支农专项预算中,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扶持1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财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资金。农业和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选择和确定各种不同类型的示范社进行培育和扶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推广体系。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项目,凡是符合市财政龙头企业贴息条件的,优先予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息服务体系,推行标准化生产,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培训。各级政府安排的对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要优先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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