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维稳工作责任制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予以表彰通报;对年度维稳工作责任制考核成绩突出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维稳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综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1、不履行职责,矛盾调处不细致,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2、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矛盾不及时排查化解、处置不力,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聚众闹事、到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能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导致越级非正常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增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4、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漏洞,以致发生重大案件,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需要查究的。
(三)考核结果要同责任人的政绩考核、提拔使用和年终奖惩相挂钩
1、同责任人政绩考核和提升使用挂钩。在考察干部时,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作为重要内容认真考察了解,并在考察材料中明确表述,其内容主要以《西安市城管执法局维稳责任考核鉴定表》为依据,包括“一加强、两控制、三下降”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及处理中的表现和能力、是否受到上级维稳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责任查究等。同时,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同其职务提升挂钩。在同等条件下,对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实绩突出的,在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
2、同责任人年度公务员考核等次挂钩。凡当年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部门,当年不能评定为先进单位,当年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3、同责任人奖惩挂钩。被上级部门评为维护稳定工作先进集体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或在解决影响稳定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中受到上级通报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工作协调与衔接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通报制度
局维稳办会同局人事、纪检、工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会商制度,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落实维稳领导责任制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