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制度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局、支队应当实行周办公会议制度,大队、中队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总结、布置有关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城管执法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部门必须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行政执法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请示,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销假制度
(一)城管执法局所有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出差、学习、疗养)以及休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生育假、工伤假的,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各处(科)室正职离岗休假3天内由分管副局长审批,3天以上(不含3天)由局长审批。部门副职和其他干部离岗休假,2天之内由所在处(科)室审批,3-5天由分管副局长审批。5天(不含5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三)凡休假人员,须先由本人写出请假条,所在处(科)室领导签署意见,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假后,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最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开具休假通知单方可出行,假期结束后,即向组织人事部门销假。特殊情况先休假的,第二日内必须补齐手续,说明原因,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件
(一)执法证件是城管执法人员身份和履行职责的专用凭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格、培训、考核、申领、使用、保管;
(二)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三)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发现执法证件遗失、被盗时,要在相关媒体刊登启示,宣布作废,并报告申领机关,以便及时报告发证部门补办;
(五)城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时,应当及时收回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