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制式服装时,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和便装不得混穿,不得系扎围巾、戴首饰;
(三)应当按照规定缀钉和佩带帽徽、领花、臂章、胸徽、胸牌号等标志,不得佩带、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夏季不得穿拖鞋,不得赤脚穿鞋;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不得在制服、帽子、装备上随意加画其他标志和符号;
(八)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和各类标志。
第十六条 仪容
(一)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着制服时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披肩发;
(二)城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 举止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制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衣冠不整;不得背手、袖手、插兜 、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各种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列,三人成行;
(四)驾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将脚、腿伸出窗外;
(五)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
第十八条 礼节
(一)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时,应按规定着装,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时,着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因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城管执法人员与非城管执法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前,应当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
(六)城管执法人员称谓:有职务的,职务加同志;无职务的,姓名加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