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乌政通[2008]2号)
为活跃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的喜庆气氛,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春节期间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零售时间
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08年2月21日止,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间
自2008年2月6日(农历除夕)晚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起,至2008年2月21日(正月十五)24:00时止为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除下列区域外,其他区域允许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及各区(县)党政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油气储罐、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五)影剧院、歌舞厅以及车站、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禁止批发、零售、燃放摔炮、拉炮、砸炮、擦炮、双响炮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笛音月旅行和60珠以上的彩珠筒等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五、经审查批准的零售网点必须从本市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六、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有关部门,应做好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安全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