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房〔2007〕113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管房单位:
为做好2008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我委编制了《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建委。
附件: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掌握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除危险隐患,合理制订2008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修缮和改造计划,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尤其是保证奥运会期间房屋安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今冬明春组织对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进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宣传
(一)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直管房屋管理单位和其他管房单位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建委将在首都主要报纸刊登2008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房屋安全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市属单位)和城镇私房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直管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直管房屋及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
(三)直管房屋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市属单位等)要按照市建委及区县建委、房管局的要求,对所管房屋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自行检查条件的单位,可由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代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四)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镇私房产权人无力查房的,可由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代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