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8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9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删除第三款,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删除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