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大奖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类奖2万元;大型戏剧、长篇文学类2万元;其它奖1万元。
(二)获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获奖金额1:1的原则再给予奖励。
(三)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条 获得立项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可根据创作计划获取前期创作的扶持经费,并可视情获得中期跟进经费和后期奖励费用。扶持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创作项目直接所需的费用,包括调研、采风、资料收集、出版补助等费用。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如发现申请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应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对已获奖者,通过适当途径撤消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请者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扶持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次的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如发现评审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应立即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