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
(二)在省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作品;
(三)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文艺作品;
(四)在省级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为新人新作奖;
(五)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第五章 评选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实行两级评审制,专业评审组初评后,提出评审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报送评委会进行终评。所有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须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评审细则对作品进行评审,推荐获奖作品或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终评,终评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4/5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2/3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奖严格实行指标和名额控制,确保质量,宁缺毋滥。若某一门类该年度确无优秀作品,重点奖项实行空缺。
第十七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或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将通过市级媒体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八条 政府奖各类奖项名额如下:
(一)文学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二)戏剧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三)音乐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四)综艺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五)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各1名。
第十九条 设立特别奖,以奖励获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此奖项由评委会推荐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