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政府奖应由市、县区文化局,市直有关部门或协会按一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提出。申请者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七条 扶持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范围为:安康市文艺创作人员或外市创作人员以安康市为题材创作的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
申请扶持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者,须填写《安康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请表》(一式二份),如实写明:创作题材和体裁;创作的基本思路和计划;对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与评估;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申请资助金额;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者和主创人员情况。多人合作的作品由主创人员集体提出申请,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安康市专业或业余创作者的文艺作品,外市创作者以安康为题材的文艺作品,受安康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安康的文艺作品均可申请政府奖。
第九条 申请政府奖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举办的评奖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20场以上的戏剧作品,获得较好社会影响的整台综艺节目;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文艺作品;各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 政府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参评文艺作品的公演、发表或出版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标准
第十一条 政府奖设文学类、戏剧类、音乐类、综艺类奖及新人新作奖、荣誉奖。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艺精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