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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安康市文艺创作和文化繁荣,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并使全市文艺精品创作评选和扶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和扶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旋律和社会正气,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三条 安康市人民政府设立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以下简称政府奖),市财政自2007年起,在预算中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资金,由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管理使用。重点奖励和扶持突出安康地域特色、体现汉水文化精神、提升安康知名度和形象以及反映安康重大题材、人文景观、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等主题的文艺精品。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成立安康市文艺精品创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评委会下设文学类、戏剧类、音乐类、综艺类等四个专业评审组,由市文化文物局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权威、德艺双馨的专业人员组成。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如评审人员有作品参加其所在专业组评审,在评审其作品时该人员应回避。
  第五条 评委会在市文化文物局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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