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8〕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四日
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小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7〕10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和其他在建扶持项目后续资金投入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后期扶持基金从我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0.05分资金筹集解决。
第四条 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