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对无劳动能力残疾人进行生活困难救助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救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给予最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救助。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均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照本办法享受救助,但已享受农村五保的农村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不再进行救助。
(一)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的残疾人;
(二)18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
(三)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残疾人。
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