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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二)成本监审法律依据、成本资料依据和技术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审核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

  (八)国家扶持、优惠或者限制政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由参与成本监审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价格听证规定向听证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为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可以选择部分经营者作为成本调查点,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定点成本调查制度。

  成本调查点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成本调查点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被列为成本调查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成本调查报表,并按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人员实施成本监审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国家颁发的成本监审证件。

  成本监审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成本监审人员不得将成本监审活动中获得的成本资料用于制定价格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成本监审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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