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并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者一定市场范围内的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核定的历史成本、合理成本预期以及其他成本事项。
第四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其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进行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