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四)经济效益良好,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拟发行债券每年的利息;
(六)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七)近3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八)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九)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十)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十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筛选企业及申报发行规模
第十五条 市贸工局征集并选定每期集合债券的主承销商及统一担保人。主承销商应该是在2000年以来,已经担任过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担任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统一担保人应具有AA级以上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市贸工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指定报纸及网站联合发布有关集合债券发行组织申报的通知。
第十七条 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自愿报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发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债申请书及《申请发债企业登记表》,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应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
(四)企业发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批复文件;
(五)由统一担保人或统一担保人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其中须注明承诺担保的发债额度以及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基本情况);
(六)工商、税务及海关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无违法及重大违规证明;
(七)其他专利、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主承销商对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统一担保人对由其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承诺书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