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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既要大力推动符合主体功能定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适应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要限制或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二是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关系。重点开发区域要积极承接国际和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增强产业和人口承载力。优化开发区域要注重优化结构和布局,注重提升竞争力。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通过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等实现共赢。三是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突出主体功能的同时不排斥其他适应性功能。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其中也有生态空间、农业空间等;限制开发区域也可以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四是规划与政策的关系。要强化政策综合配套,通过制定完善主体功能区政策体系,推动规划实施和主体功能区的形成。五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在根据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主体功能区开发建设的要求。

  二、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本任务

  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级和市级两级构成,市以下不再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我市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分析评价国土空间。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规程,结合市情建立主体功能区划分指标体系和技术路线,综合分析评价全市国土空间,为确定主体功能区提供基础依据。一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即区域的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包括水、土地等资源的丰裕程度,水和大气等环境容量,水土流失、石漠化等生态敏感性,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生态重要性,地质、气候等自然灾害频发程度等。二是现有开发密度。即区域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包括土地、水资源开发强度等。三是发展潜力。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科技教育水平、区位条件、历史和民族等地缘因素,以及全市及区县(自治县)的战略取向等。

  (二)确定主体功能区。在分析评价基础上,根据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等的空间需求以及对未来国土空间变动的分析,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并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已纳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区域确定为相同类型的主体功能区,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市级确定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行政区为基本单元。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围绕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实施配套的政策体系。属于国家层面的要积极争取落实,属于市级层面的要合理制定并注重二者的有机整合,形成合力。

  财政政策。对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完善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国家同步建立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和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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