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渝府发〔2008〕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基本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按照《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编制好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定位和长远发展。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根据全市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类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是制定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基本依据。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314”总体部署的要求,全局性、前瞻性地谋划全市人口和经济空间布局,发挥综合政策引导作用,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格局,为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直辖市提供科学发展的空间开发格局。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坚持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发展。科学评价国土空间状况,注重把握发展规律,促进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谋划全市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和资源环境开发强度。二是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实现城乡一体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农村人口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序转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三是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产业向开发区和园区集中,人口在主城、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合理分布。四是坚持共建共享。保护和调动各类主体功能区城乡人民的建设开发积极性,注重协调其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注重不断增加城乡人民收入,更多地分享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