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验收检测活动,必须实行施工过程检测。检测项目必须包括重要隐蔽工程、建筑物几何轮廓尺寸、外观质量、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复核、挡水(或挡土)建筑物试运行期间的变形观测等。其中: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中直接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础工程、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地下防渗、地基排水、地下建筑物等工程;变形观测应在汛前、汛期、汛末至少各观测一次,在最大洪水位或水位陡涨陡落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第十六条 验收检测的最终成果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报告》。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中间机组启动前的法人验收和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前的政府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分别及时提交验收检测报告。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验收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和数量清单、检测的依据、检测方式、单项试验报告、成果分析、质量事故(或缺陷)处理情况、质量验收检测结论、对工程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建议等。
  第十八条 验收检测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对整改质量必须进行复检,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并在验收检测报告中对质量处理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章 检测费用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费用按建筑安装工程(含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临时工程、水保工程、环保工程)费用的0.5~1%列入工程概算。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三级及以上堤防工程取上限,其他水利工程取下限。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支付。收费标准按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业自律价格确定,验收检测费用不得突破批准的工程概算额。
  第二十一条 验收检测中,不合格工程发生的复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