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和市水利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重点水利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五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