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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限期改正或停工,待处理后方可复工。
  (五)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质量,参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05〕53号)的有关要求执行,规范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程序。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六)乡镇堤防工程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不予计量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组织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或撤离施工现场。
  (七)堤防工程基础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单位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意见;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相关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乡镇堤防工程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及现行的有关验收规程、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堤防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或财政投资评审,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审计或财政投资评审、竣工验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乡镇堤防工程验收必须具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项目档案验收,参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和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渝水〔2002〕37号)及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和监察部门严格监察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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