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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应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工序“开仓许可制度”,强化施工工序质量过程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监理不得办理下一工序施工许可手续,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七章 施工合同及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堤防工程建设必须强化合同管理。
  (一)乡镇堤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按照《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会同示范文本》(YZ-2005-0208)的格式和内容签订。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派出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或缺岗;未经监理批准,施工机械设备不得退场。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
  (三)堤防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乡镇堤防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要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乡镇堤防工程参建各方应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和检查体系,配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乡镇堤防工程质量检测,必须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必要时,还应设置现场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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