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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设计审批

  第八条 乡镇堤防工程设计,必须委托有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以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应按市水利局《乡镇堤防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渝水〔2007〕35号)进行编制。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审批权限:乡镇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章 项目公示

  第十条 乡镇堤防工程应在当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对开工前、竣工后、违规违纪查处情况进行“三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河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投资(市级补助资金、区县自筹资金)、防洪标准、项目行政、技术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向市水利局、区县(自治县)政府进行举报的举报电话(市水利局举报电话为:89079025、89079123)等。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堤防工程的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依据国家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凡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招标。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乡镇堤防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参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水基〔2005〕47号)、《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水基〔2003〕14号)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防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分包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六章 建设监理

  第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乡镇堤防工程建设必须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实行全面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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