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是负责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二是负责乡镇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和设计变更的审批以及开工审批;三是会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提出“竞标”项目,组织项目“竞标”工作;四是负责组建项目法人,调派高素质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人员充实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五是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三公示”;六是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七是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征地移民、环境影响、工程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八是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九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市水利局基建处备案。
第七条 项目法人组建与职责
(一)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并明确职责。项目法人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同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组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是全面履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职责;二是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全面责任;三是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四是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办理项目的开工许可手续;五是负责处理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以及协调工程建设外部关系,为工程施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六是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七是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八是负责在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与质量监督单位研究确定项目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办法;九是负责组织工程基础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十是负责编制并向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以及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