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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军分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千方百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各级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中央、省属驻平各单位,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对经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通过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严重过失等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落实相关待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险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用人单位。凡不按法定程序投递退役士兵档案,造成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等问题,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负责,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规定,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应安置退役士兵生活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侵犯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各用人单位、系统对往年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集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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