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合同要求向建设工地派遣的施工工人数量不足70%以上或派遣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4人中不足3人的;
3.向施工工地调遣设备数量不足合同要求数量的70%以上的;
4.承包人因施工组织不力等原因连续3个月完成的施工任务仅占施工计划60%以下的;
5.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工程未完工前擅自撤离的;
6.发生四级(不含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7.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不良行为公布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内容应与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第十三条 对于在重庆市水利水务网上公布的水利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市水利局将根据该企业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水利局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已公布的水利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通过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环节中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实行“黄、橙、红”的“三色通道”管理制度。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3次,且没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实行“黄色通道”管理。一是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为半年;二是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三是对该企业在向市建委申报水利施工资质升级和增项审核中,市建委转我局初审时严格审查。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3-5次或发生严重不良行为1次以上的企业实行“橙色通道”管理。一是将不良行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为1年;二是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三是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建议,对该企业处以降低水利建筑资质等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