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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水利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审核和上报。
  第七条 对“六定一管”的重点水利项目和其他面上水利水电工程(包括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灌区建设、城镇防洪、农村小水电等),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水利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考核、记录,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水利局认定。市水投集团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市水投集团审核,报市水利局认定。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公布的“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书面资料报送市水利局基建处,市局基建处在收到有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水投集团、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执法总队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九条 对水利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经初步审定拟将公布的,市水利局将填写《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通知单》书面送达该水利建筑施工企业,要求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陈述理由和确认,对所陈述的理由不成立的或逾期不作回复的,市水利局将按本《办法》的规定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进行公布(网址www.cqwater.gov.cn)。

第三章 不良行为内容

  第十条 水利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主要有:
  1.将企业施工资质转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揽工程的;
  2.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建设的;
  3.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存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5.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7.未按合同要求按时向施工工地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未经监理批准而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设备、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由此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8.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以及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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