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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3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各水利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快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信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信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市正在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包括本市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和在市水利局办理入域登记的市外来渝参与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 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自觉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依法履行对全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职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建立和公布全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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