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和市属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和市属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二日
郑州市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和市属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市属、区属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和市属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行政区域内(包括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的市属、区属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和市属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破产企业是指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破产、没有重组、无资产可以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体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体困难企业是指已停产1个自然年度以上、职工已连续半年以上未发工资、没有能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体企业、集体破产重组企业、被民营企业收购的原集体企业、原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属原国有困难企业是指已停产1个自然年度以上、职工已连续半年以上未发工资、没有能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属原国有破产重组企业、被民营企业收购的原国有企业。
第四条 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辖区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筹资标准为郑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60%,区财政负担40%。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集体破产企业进行审定,区财政部门负责将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资金拨付给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