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全市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含集体所有的公益林),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总体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到2009年3月,全市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权发证的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具体要求是: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新密市、中牟县、新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林改任务。巩义市、登封市、荥阳市2008年底前完成林改任务的90%,2009年3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全部林改任务。
三、主要形式
(一)自留山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二)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
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三)落实“谁造谁有”
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四)家庭承包经营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可按人口折算人均林地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五)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
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林地林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协商的比例按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