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且经营期大于5年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增资追加注册资本、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部分产生的利润(按新增注册资本的实到外资额占总注册资本实到外资额的比重计算),可享受第(一)、(二)、(三)、(十一)、(十二)条有关政策。
五、合力促进招商平台做大做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十五)市本级省级开发区争取到省年度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或补助资金的,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再安排配套资金予以补助。湖州经济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按省下拨额度的30%予以补助;吴兴工业园区和南浔经济开发区按省下拨额度的20%由市予以补助,区配套补助10%。
(十六)对符合市产业政策的、集聚配套企业的龙头型项目,可实行捆绑式收费定额包干制,即由市政府牵头协调,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测定年缴费标准,并确定一个收费部门,一个头收费。
(十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承诺制度,创新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手续,推广绿色通道制度。各审批权限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新增审批科目。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搞行业垄断。
(十八)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健全投诉机构,按照“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分别由县、区投诉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并做好答复;涉及跨地区或部门的投诉事项由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处理。
(十九)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水、电等生产要素供给以及食宿、出行、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就学、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社会服务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和更好的服务。
(二十)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经费、实施省市组织的境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和宣传推介工作、外商投资相关政策业务培训等。
六、资金来源
对区属企业按企业上缴税收计算的补贴或奖励,由市、区财政按收入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对市属企业或市直接征税企业的补贴或奖励,由市财政承担。其他补贴或奖励资金按市、区财政收入分享比例分别从市、区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