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失效]

  (六)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认定当年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认定当年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
  (七)对单个外商独资企业净上交税金首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由政府奖励企业一辆轿车(价值20万元人民币左右);首次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再奖励一辆轿车(价值50万元人民币左右)。

  二、大力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八)鼓励我市民营企业以股权转让或并购方式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全部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购股权金额,分档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并购股权额(按合同外资口径计) 100万美元及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补贴10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补贴2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补贴3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补贴40万元人民币。
  (九)本市中方企业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凡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对产权过户所缴纳的土地和房产税收,按缴纳税收的市得部分 l00%补贴给企业。所有的规费只收取工本费。
  (十)本市中方企业向外商出让本企业股权或资产,并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项目,在办理转让、审批等相关手续过程中,中方企业所缴纳的有关税费,除扣除相关成本外,市得部分全部补贴给中方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项目的投资。

  三、努力推进服务行业招商引资,拓展对外开放领域
  (十一)外商投资于市确定的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按湖委[2006]4号文内容,不含房地产项目),属新办外商独资企业的,从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3年至第5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属新办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从其获利年度起,第1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2年至第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四、着力推动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加快产业配套步伐
  (十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再按市得部分的30%补贴给企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