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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6〕25号 2006年4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大力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产业链长、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项目,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力引进“大高优”外资项目,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一)符合《湖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7)》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其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外,第3年至第5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6年至第10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其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第(一)条政策后,第11至15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仍按市得部分的30%给予补贴。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同时享受我市有关方面的鼓励政策。
  (三)外商投资能源、公路等基础设施的项目,除享受第(一)条政策外,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延续在五年内予以抵免。
  (五)对全球500强在湖投资企业、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投产后新增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企业、合同外资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集聚配套企业的龙头企业等“五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特别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在要素价格、审批办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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