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应严格控制临时建筑。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负责拆除。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买卖、转让。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城市道路,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工程管线或预留管孔、通道,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
利用现状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地埋敷设工程管线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前申报年度计划,由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审批。
城市主次干道、商贸住宅区、风景旅游区周围等,禁止管道(线)架空设置;在其它地段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人员和其它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配置公共厕所、公交停靠站、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设置雕塑、亮化工程、户外广告等设施应统一规划、保证安全,不得妨碍市容景观。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包括雕塑、亮化工程、户外广告等内容。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严格控制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城市重要景观沿线和风景旅游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进行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建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还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六章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第五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1、新建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
2、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进行重新建设的;
3、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和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作出许可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